首页  学校概况  学校动态  组织机构  教学教研  师资队伍  合作交流  招生就业  党建工作  学生工作  实训基地  校务公开  全文检索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学生资助>>正文
关于启动2012-2013学年度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2-11-01 12:23   审核人:

17-2012-061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附属高级技术学校学生科文件

学管发【201261

 

关于启动2012-2013学年度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班级:

为做好我校2012-2013学年度助学金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办法: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附属高级技术学校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二、评选范围

本次助学金评选工作的评选范围为:2011级高级工当中“三转五生源”学生、2012级高级工当中“自招生源”学生以及2012级全体中级工。

三、助学金评选工作日程安排

编号

工作内容

截止时间

负责人

1

学生本人申请填表,提供证明材料,班主任初审。

20121019

班主任

2

助学金数据录入工作

2012112

年级辅导员

3

助学金类别评定、证明材料复审。

2012112

专任辅导员

4

助学金名单公示

201211月中旬

专任辅导员

5

对助学金材料进行归档

20131

专任辅导员

四、需要上交的相关材料

1.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全本复印件一份(A4大小)。

2.属于城市户口,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低保证全本复印件(A4大小)。

2)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明或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五、相关要求:

1.请各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2.学生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应于20121019日前交至班主任处,如学生申请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按时送达,可临时采用传真件。但相关支持材料必须按要求最晚于20121026日递交学生科,过期不予受理。

3. 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咨询学生科。本项工作联系人:

专任辅导员张媛远老师(电话:28199938)。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附属高级技术学校 学生科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附属高级技术学校

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我校制订本办法。

一、助学金种类、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助学金

种类

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

国家助

学金

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除去寒暑假,按10个月发放,每生每月发放15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

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除去寒暑假,按10个月发放,每生每月发放50元。

二、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审核

1.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向学校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明或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2)享受城市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3)因突发事件(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孤残学生。

3.对助学金审核发放中几种情况的处理:

1)谎报家庭户籍性质、经济状况,伪造证明,弄虚作假者,责令其立即交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并要在全校范围内曝光,酌情给予纪律处分,计入不良信誉档案。

2)因违纪违规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消者,不予审批发放助学金。自违纪处分撤消后可按照程序申请助学金。

3)在助学金发放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

4)生活上不节俭,吃穿超度,有抽烟、酗酒行为,购买手机、电脑等高档消费品者,不予审批发放助学金。已发放助学金学生中有上述行为的,经核实后立即停发助学金一个月,经教育不改者终止其享受助学金资格。

5)因各种原因离校(含退学、开除学籍)者,其助学金自离校之日起停发。

6)其它未列入的情况需要对助学金发放予以变更的事宜参照上述情况酌情处理。

四、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