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命题: (一)命题要求 1.试题的内容要反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范围应包括一学期所讲授的全部内容,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 2.试题要有适当的难度与较高的区分度,试题难度是课程要求的深度与广度的体现,因此在设计一份考卷时要认真考虑每一道题的难易程度,难度标准要适当。一般较易的占20%;中等难度30%;较难占30%;难度较大的占20%。 3.题量要适中,试题的分量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给定时间内正常答题为宜。在允许题量限度内,题量宜多不宜少,题目宜小不宜大。 4.题型要多样化,一张试卷要求有两种试题,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要求答题迅速,能在规定时间内增大题量,扩大考试面。常用题型有选择、判断、填空、解释概念、问答、计算。选择题答案一般不用文字表示,着重考查学生的记忆、理解、应用、判断、推理、分析等多种能力。此类题型取材广泛,能考察一定的广度和深度。编制选题时,题干与备选答案要围绕一个中心,各选项之间要独立,不能相互包含与依赖。正确的备选答案,应随机排列,要准确严密,不可模棱两可,错误的答案,要有较强的迷惑性,避免有荒谬或明显的错误。单项选择要有3—4个答案,多项选择有4—5个备用答案,有2—3个答案是正确的。填空答案要求简练,唯一填入的内容应是考查课程的专业知识。 简答题(含名词解释)要围绕基本概念及基本原理进行命题,着重考查理解程度,一般不超过5分。主观性试题着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常用题型有计算题、分析综合题、证明题、论述题以及。这类题目答案内容多,一般每题不超过10分。以上各种题型分数比例一般要求:客观性试题占60%左右,主观性试题占40%左右。由于各学科特点不同,考试形式不一致,可以综合各自实际,确定合理比例。 技能操作题应围绕基本操作技能进行命题,重点考查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难度适当,基本操作技能应占60%以上,扩展技能不超过40%。技能操作题可以包含若干项考核内容,依据鉴定考核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内容的分值比例,总分采取百分制。 5.编制试题要题意明确,科学合理,不超纲;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无错字、无病句,保证试题不出政治性、科学性的错误。每份试卷的各个实体,要互相独立,不能重复。同一试卷内不能出现内容相同的试题,一个试题不要给另一个试题的解答以提示。对一个问题的回答不要以另一个试题的正确为前提。 6.编制试题要做好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 (二)高职公共课—主要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中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积极支持和大力推广,加大教考分离的力度。教考分离可采用标准题库、人工试卷题库及命题组统一命题等方式。 (三)高职试卷一律采用A、B两套试卷,由教研室或教务科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试卷。A、B卷必须配有参考 答案及评分标准,并由教研室主任审批签字。 (四)实训课的阶段考试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出卷,考核方式按照技能等级认定的形式进行;结课考试参加天津市人社局组织的技能等级认定考试。 (五)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试卷的水平和质量。 (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一般高职为100分钟、技校为90分钟;技校学生清考为60分钟;培训班考试时间依据班级性质由教学管理部门确定。考查科目的结课形式由主讲教师自定(开卷、闭卷)。实训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参照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的时间进行。 二、试题审查 (一)命题教师必须认真检查、校对试卷,并在命题教师一栏签字。 (二)教研室主任须审核所辖各门课程的试卷(含外聘教师),并在教研室主任一栏中签字。 (三)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命题教师应将试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妥善保存。 (四)考前三周内由命题教师到教学管理部门登记并在试卷上签字,作为予以印刷凭证,然后由命题教师到文印室印刷。 三、试卷保管、印刷、分发与回收 (一)命题教师将选定后的试卷送教学管理部门印制,整个印制过程中,原则上命题教师应在场监督。 (二)试卷印制完毕后,命题教师应在考前根据教务科期末考试安排,按考场设置分出试卷并装订,标明试卷的份数、考试班级、考场地点、考试时间、考试人数及考试科目(每个考场的试卷多于考试人数1份),然后由命题人密封、保存。 (三)试卷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不得印制。 (四)考试当天由命题教师(或教研室主任指定本室其他人员)根据教务科的期末考试安排向监考教师分发试卷,考试结束后再将试卷如数收回(如有特殊情况须在考场记录表中注明)。 (五)命题教师及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科集合,由命题教师转交监考人员试卷。 (六)实训教师在考试前一天准备好相关的考试材料(工量卡具、仪器仪表、耗材等)。在考试当天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工作。 (七)有关试卷经办人员在试卷印制、保存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严禁其他人员接触试卷;试卷印刷完毕后,应立即销毁蜡板及废页,如发现泄漏考题,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成绩评定、报送与试卷的归档 (一)成绩评定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成绩一经评定,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三)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高职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技校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50%。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比例。 (四)成绩单要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填写,不及格的成绩要用红水笔填写(采用打印方式时应描圈)。成绩单一式三份;原稿一份,其余可复印。 (五)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三天内,将考试成绩单、学生考卷及有关材料送交到教学管理部门。 五、试卷纸要求 试卷一律采用统一的试卷纸,原则上不得手写;符号、图表标准无误,以便直接制版印刷。两页以上的试卷应标明页数和总页数。一般采用B4横向纸,分两栏,其页边距为:左5.5厘米、右2厘米、上2厘米、下2厘米。字体:标题用小四号、正文用五号,统一用仿宋体。 六、理论课补考 (一)补考试题及评分标准应与学期考试要求一致,不准将单、双班期末试卷交换作为补考试卷。 (二)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计算,(60分为标准) (三)补考成绩在考后三日内交教务科,不得延误。 七、考场规则 (一)理论课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按规定就座,凡不按规定就座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技能操作考核考生应在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指定工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凡不按要求做准备或随意更换工位者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生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后30分钟方可允许离开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除书写用笔、工量卡具、仪器仪表以及开卷考试指定的参考书外,其它一律不准带人考场。 (五)发卷后考生要认真清点试卷(工件),并在卷首写上班级和姓名,开考信号发出后再开始答卷。交卷时试卷(工件)一律放在座位或工位上,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卷。 (六)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议论答案。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犯考试纪律行为: 1.携带被禁物品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私自调换座位(工位),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操作)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答题(操作)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交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工件)上标记信息的; 8.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相应管理规定处理。 (八)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 1.携带与闭卷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材料、电讯器材及其它用于作弊物品的; 2.在身体、衣服、桌面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器材的; 4.考生间传接物品或互换试卷、答卷(工件)、草稿纸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工件)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或不同考场的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的。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2.其它作弊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按相应管理规定处理。 八、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10分钟(实习考试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清点人数,清查考场,纠正违纪现象。 (二)监考人员在第一场考前5分钟,向全体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向学生作任何提示性解释,并有权监督、制止其他教师的违反监考规定的行为。 (四)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一定按规定处理,处理不了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姑息迁就舞弊行为,凡因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而造成考场纪律混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坐靠、查阅手机,阅读书报与谈笑,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发卷,终止考试信号发出后立即收卷,不得擅自缩短与延长考试时间。 (七)考生参加考试,但没有答题,监考人员在成绩处注明“白卷”字样,因作弊、违纪而作废的试卷,在成绩处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 (八)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检查督促考生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地方正确书写自己的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 (九)收卷后立即清点份数,发现试卷(工件)与人数不符时及时查对;同时再次检查是否有试卷未按要求书写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如有漏填即可补填。 (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做好交卷工作。 (十一)凡发现试卷命题错误,卷面印刷不清楚、装订错误、分发试卷错误等,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