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园网暂行管理条例
二零零零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可靠、正常地运行,为维护校园网中的所有用户在规定权限内的权益,参照上级公安部门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管理法规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校园网的技术、管理和工作特点,结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院内工作、学习、施工、居住、来访的所有人员及本院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上述人员应遵照社会主义道德,遵照计算机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人有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义务采取必要、正确的措施防止因违反本条例造成恶果的扩张;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本条例的技术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设 备
第五条 本管理条例所指的设备是由校园网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所有设备,具体包括:
1.由院或上级部门投资购买,并由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服务器、计算机通信设备、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或外部设备。
2.由院或下属部门投资购买,并以文字形式确定由网络信息中心代管的服务器、计算机通信设备、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或外部设备。
3.其他单位或公司赠送或调入我院,并由网络信息中心管理或代管的服务器、计算机通信设备、计算机及附件设备或外部设备。
由院或上级部门投资,但是明确由网络信息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使用管理的设备除外。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必须对管理的设备进行编号登记,网络信息中心按照本院物资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
第七条 购进或调入设备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只有核对无误、验收合格后,方可登记入帐。
第八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严禁无权使用的人员擅自动用设备。
第九条 对于安装在院网络信息中心机房以外的网络系统通信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改装。必要时,必须经过网络信息中心的批准,方可移动或改装。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内的设备只限在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内使用,不得异地安装使用。
第十条 对校园网网络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纪录。
第十一条 每学期进行设备清点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必须经过网络信息中心同意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将校园网所属设备调拨给其他部门或单位。必须经过包括院内外专家的技术鉴定,方可宣布设备报废。
第三章 文字资料
第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包括的文字资料分如下五类:
第一类:随校园网设备携带的操作手册、说明书、指导书等各种中文、外文的文字资料。
第二类:购置、受赠的正版软件附带的说明书、操作指导等文字资料。
第三类:购置、调入、调出、报废设备的订货单、合同书、装箱单、专家鉴定意见书、上级部门批示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文字资料。
第四类:设备的软件、硬件安装的文档资料。
第五类:记载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设备的软件、硬件维护、修理的文字纪录。
第十四条 对各种文字资料进行登记、造册,不得丢失。
第十五条 必须对重要的文字资料复制副本并存档。
第十六条 为便于文字资料的查阅,建立文字资料借阅制度,全院职工应遵照该制度。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内部保密的一切文字资料,严禁无关人员查阅。
第十八条 网络系统扩展、维护、变动硬件和软件及修改硬件和软件参数后,必须修改文档,使文档始终与系统完全一致。
第四章 软 件
第十九条 本条例包括的软件分如下五类:
第一类:购买、调入的网络系统计算机和通信设备携带的软件。
第二类:购买的正版软件。
第三类:上级部门、机关下发的软件。
第四类:软件公司或计算机厂商免费赠送的软件。
第五类:网络信息中心通过合法的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软件。
第二十条 对于第一类~第四类软件,必须登记造册,建立软件台帐。
第二十一条 必须进行软件备份。各类软件备份数目如下:
1. 第一类、第二类软件:复制后备盘、工作盘各一份。原始盘存档。
2. 第三类、第四类软件:复制工作盘一份。原始盘存档。重要软件,可按第一类、第二类软件方法备份。
3. 第五类软件:一般情况下存储在文件服务器内,通过数据流磁带机备份。使用量较大的重要软件,可以使用软磁盘或光盘备份一份。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及内部用户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一旦发现有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软件只限在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内使用,任何人不得将该类软件带出机房。第二类软件只能由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为网络内部用户工作而借用。网络内部用户只能借用第三类、第四类软件和各种软件。任何人借用软件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用毕必须及时归还,保证归还的软件无任何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未经网络信息中心领导的许可,不得随意复制传播第一类~第四类软件,更不允许利用各种软件从事商业性或牟利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及内部用户一律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一旦发现有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对于情节严重者,停止该用户的上网资格,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网络线路
第二十六条 网络线路的分类:
1. 主干网线路:在本院所辖范围内,通过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的调制解调器与电话局、数据通信局相连接的线路;网络信息中心机房路由器与院内各建筑物内的交换机相连的光缆线路。
2. 局域网线路:本院各建筑物内交换机与终端用户相连的线路。
第二十七条 必须在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下管理院校园网的各种线路。未经网络信息中心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铺设、更改、迁移校园网的各种线路。
第二十八条 在本院主干网线路附近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预先报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在网络信息中心的监督下施工,不得损伤主干网线路。一旦发现违反该规定而造成主干网线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承担由线路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局域网线路。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由损坏者承担经济损失,并予以罚款。
第三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定期对校园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排校园网的维修施工。
第六章 用 户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的分类:
1. 内部用户:与校园网的各级交换机直接通过局域网线路相连的终端用户。
2. 外部用户:通过电话局或数据通讯局的电话线路与本院网络信息中心的调制解调器相连的计算机网络用户。
第三十二条 内部用户必须履行入网登记手续后,方可上网。外部用户必须履行入网登记手续并交纳开户费后,方可上网。
第三十三条 各类用户必须及时照章交纳上网费用。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本院校园网只能从事科研、教学的信息查询、检索等,不得从事牟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类用户必须遵守中央、市、院公安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一经发现违反此项规定,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类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窃取、修改、删除网络信息中心的各种操作系统软件程序和参数、口令;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和妨碍其他用户的正常工作;不得充当本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的黑客。
第三十七条 外部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读取、修改、删除本网络信息中心和内部用户的保密数据。
第三十八条 内部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读取、修改、删除没被授权使用的服务器或其他用户保存的数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必须在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和总工程师共同批准后,才能在网络系统中增加、删除或修改超级用户。只有网络信息中心的主要管理人员才有权使用超级用户。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章上述各条例者,由网络信息中心停止其上网资格。
第七章 安全和保密
第四十一条 在院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执行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和分布于院各建筑物的网络系统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的管理人员和安装有网络系统设备的机房管理人员安全用水、用电,认真履行防火、防盗措施。凡违反该条例者,予以行政处罚。引起严重后果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网络系统主干网各服务器的各种口令是网络系统的绝密数据。与服务器的运行无关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窃取或删改口令。掌握口令的工作人员不能向无关人员随意泄露口令。定期或发现口令泄露时必须修改口令。建立口令纪录册,记录修改后的口令及详细数据,作为绝密文字资料后备封存。
第四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删除网络系统各类用户名称、口令。
第四十五条 网络系统的各种地址(IP地址、网管地址、掩码地址)代码是网络系统的保密材料。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该参数。各类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盗用、修改网络系统的该参数。
第四十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越权使用或删改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内保存的用户的保密数据文件。
第四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测网络系统中是否有黑客非法入侵,是否被传入计算机病毒。一旦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清除。一旦发现有新的病毒,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第四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系统的设备从事违反治安规定的非法活动,不得利用网络系统的设备从事商业活动。
第八章 网络系统运行
第四十九条 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运行、管理、维护、完善、改造等工作。
第五十条 在网络系统正常工作期间,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系统的故障,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
第五十一条 在网络系统正常运行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或为了应急保护系统设备外,网络信息中心不得随意停机,为了正常维护或系统改造而必须停机时,必须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并且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发出通告。
第五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必须认真履行网络系统运行状况检查、监督职责。有权对用户的越权行为或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行为提出劝告、批评,情节严重者停止其上网资格。
第五十三条 支持、协助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履行网络系统管理、维护的职责,是保证网络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是院教职工、干部、学生应尽的义务。院教职工、干部、学生和外部用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干扰、破坏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本条例以外的理由停止合法用户的上网资格。
第九章 附 件
第五十五条 由院办公室、院保卫处和网络信息中心联合组成校园网管理小组,负责对本条例的解释,检查和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由院保卫处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